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县预防和查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围标串标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开县府办发〔2013〕21号 渝文备〔2013〕95号)

  • 发布日期:2016-08-18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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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县预防和查处政府投资工程

项目围标串标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

管理办法》的通知

开县府办发〔2013〕21号 渝文备〔2013〕9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开县预防和查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围标串标、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的意见》已经2013年1月23日第十六届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8日

开县预防和查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围标串标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秩序,有效预防和查处工程建设中的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及投标资料弄虚作假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配套措施

第三条 实行不预先报名。

第四条 实行招标文件备案制度,对不合规、不合法、设门槛的条款予以修正。

第五条 完善投标保证金缴退方式。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网上缴退系统从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转账到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开标结束后,投标保证金由县交易中心按程序退还到投标单位基本账户。

第六条 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引进电子评标系统,实行计算机对商务标的自动评审和对技术标的辅助评审,提高评标效率和质量,加大围标串标的成本和难度。

第七条 规范标书档案管理。改变只保存前三名企业投标资料的档案管理模式,对所有投标人的光盘投标资料全部封存保管,为查处围标串标行为保留原始证据。

第八条 建立评标现场电子监察制度。建立招评标电子监察系统,将评标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由监督管理部门在监控室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警告、纠正。评标结束后,所有影音文档刻录成光盘,随档案保存备案。

第九条 优化评标方案,不断完善评标办法,预防投标人恶意低价中标或串通投标。

对规模较大、技术难度较高、涉及公共安全的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施工方案采用符合性评审,不计分;评标基准价设置干扰系数,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在开标现场公开随机抽取,按规定计算的平均值乘以随机抽取的干扰系数为评标基准价。

对其它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在价格合理的原则下,体现报价优先。

第十条 利用县交易中心电子显示屏、警示标语、宣传手册、社会舆论等载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对围标串标的处罚措施,引导投标人自觉规范投标行为,严格依法参加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押证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行业管理规定,中标单位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关键岗位人员相关证书押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退还。

中标单位投标时拟派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中标单位应按规定条件提供相关证明,经建设单位同意,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变更。但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投标承诺。

第十二条 加强资金拨付管理,规范工程资金拨付流程。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将工程资金拨付至中标单位基本账户,严禁建设单位直接向个人或其他账户拨付工程款项。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诚信体系,实行信用评价公开制度。进一步完善项目考核、合同履行等市场信用记录和通报制度。加大违法失信行为通报、公示力度,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和合同履行失信记录作为投标单位资格审查的重要内容。

实行诚信承诺制,书面约定失信责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投标资料弄虚作假所应承担的责任,并在投标时提交《投标人诚信承诺书》,强化投标人的诚信意识。

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信用评价跟踪督导检查,建立项目信用评价档案。对企业失信行为,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法规规定的处罚上限进行处理,报县发展改革委备案,在《重庆市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告平台》上公示。

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公管办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每年对企业信用评价和结果运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逐步形成联合检查长效机制。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建立项目管理班子,明确分管领导和现场负责人,加强建设项目标后管理。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的到岗履责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县城乡建委、县交通局、县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充分利用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监管、信用评价管理、资质资格监管、行政执法检查、竣工验收备案等手段,积极开展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应规范工程建设资金支付,强化跟踪监督,严格预(结)算管理,确保财政投资项目建设资金运行安全。

第十七条 县发展改革委应强化项目稽查职能,对我县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对稽查工作中发现的转包、违法分包等重大问题,应及时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章 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发现。在项目招投标和项目实施阶段,各相关部门应当明确职责,强化监管,通力配合,形成联动机制。对监管过程中发现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及投标资料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证据,及时报告(或通报)。

建设单位发现围标、串标、转包及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移送有关线索及证明材料。

县公管办、县交易中心发现围标、串标、转包及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并移送有关线索及证明材料。

县发展改革委、县城乡建委、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财政局等监管部门发现围标、串标、转包及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县公管办等相关部门通报。

接到当事人投诉或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移送投诉举报材料。

第十九条 受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相关线索、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判断,按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启动调查程序。

第二十条 调查。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及投标资料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调查,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县公管办、县公安局、建设单位等参与。

第二十一条 处理。根据调查情况,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决定抄送县公管办。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调查发现的围标串标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并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2〕301号文件)规定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开。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开县府办发〔2011〕42号文印发的《开县预防和查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围标串标、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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