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关于明确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投标
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足府发〔2012〕28号 渝文备〔2013〕187号
经开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市场秩序,根据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足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现对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投标保证金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投标保证金的缴纳范围和代收单位
保证金缴纳范围包括: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保证金的代收单位:重庆市大足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公共交易中心”)。
二、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和退付
(一)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和退付
1.依法招标的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应委托区公共交易中心统一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按区政府审定的工程估算价的2%收取。
2.委托代收代退的投标保证金由区公共交易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在政府指定银行设立专户统一收退。
3.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1)投标人在开标截止时间前1个半小时内在区公共交易中心统一用POS机刷卡交纳保证金。
(2)投标保证金只能由投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或授权委托人缴纳,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投标保证金的退付
中标通知书发出5个工作日内,区公共交易中心向除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银行基本账户转账退付投标保证金;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将审核备案的合同送区公共交易中心,区公共交易中心向中标人以外的中标候选人银行基本账户转账退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按招标人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后,区公共交易中心向中标人银行基本账户转账退付投标保证金。
(二)政府集中采购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和退付
1.保证金的缴纳
政府集中采购投标保证金采用现场POS机刷卡方式统一缴纳,投标保证金为采购预算金额的1%。
2.投标保证金的退付
区公共交易中心应当在招投标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付所有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其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中标人凭采购合同、采购验收单、收款凭条向区公共交易中心申请履约保证金退付。
(三)国有产权交易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和退付
1.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国有产权交易投标保证金采用现场POS机刷卡方式统一缴纳,保证金额度按公告的保证金额度缴纳。
2.投标保证金的退付
区公共交易中心在招投标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付所有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保证金抵作产权交易价款,同时需持转账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退款单位出据收款票据,区公共交易中心出具交易鉴证证明、《国有产权交易合同》复印件与区公共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三、其他相关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1.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后,无正当理由擅自退出投标的。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的。
(二)投标人缴纳和退付投标保证金的单位名称,必须与参与投标单位的名称相一致。
(三)投标人有违规行为,在调查处理期间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处理结果明确后按规定处理。
(四)本通知由区公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公共资源△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
纪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群团各部门。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