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秀山府办发〔2013〕77号 渝文备〔2013〕181号)

  • 发布日期:2016-08-18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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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共资源

综合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秀山府办发〔2013〕77号 渝文备〔2013〕18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0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

为创建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市场,规范综合交易行为,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资源共享,增收节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集中采购、土地及采矿权出让和国有产权交易等综合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总体要求,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综合交易统一市场。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交易活动中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协调。

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县政府授权,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交易活动实施全程监督管理,受理投诉和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作为全县统一的综合交易平台,根据县政府授权,履行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综合交易活动的服务或除工程建设招投标外代理机构职能。

第四条 县发展改革委、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城乡建委、县国土房管局、县农委、县交委、县水务局、县市政园林局、县林业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第三章 管理范围

第五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下列综合交易活动的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的发布、评审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等过程,必须在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进行: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出让;

(四)公共地段和空间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特种行业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客运线路经营权、废旧建筑拆除权等的出让;

(五)国有产权、股权转让;

(六)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预算内)及国有企业的房屋租赁;

(七)公共债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

(八)农业综合开发、科技重大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投入项目实施单位的选定;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等所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采购,必须全部参加药品集中采购;

(十)其他依法必须公开交易的项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综合交易活动实行计划管理、进场操作、过程监督和事后鉴证等监督管理方式。

第七条 各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立项批准、土地出让计划、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计划的批复、国有集体产权转让行为批准的同时,将有关文件资料抄送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第八条 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城乡建委、县国土房管局等职能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大对综合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对于违反综合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九条 县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综合交易活动的专项监督。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职能部门应加大对县交易活动的监督、指导力度,共同督促综合交易项目进入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交易,杜绝场外交易。

第十一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建立评审专家库、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等,并实行动态管理。

建立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单位或人员从业信用评价制度,规范其资格审查,定期对其资质和信誉等情况进行评定和审核。凡有违反规定或不良行为记录的,列入黑名单,限制进入秀山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第十二条 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应建立县综合交易网站,健全综合交易信息发布、查询、咨询体系,收集和发布有关综合交易政策法规和信息;制定快捷透明的信息发布制度,各类综合交易信息除在国家、市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发布外,还应及时在县综合交易网站和中心电子公告栏上发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参加综合交易;不得将本办法规定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在场外交易。违反规定的,责令立即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应当进入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不得为其出具综合交易鉴证证明,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许可、资金拨付和使用等手续。违反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在综合交易活动中有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投标人有围标、串标、提供虚假信息谋取中标等行为的,中标无效,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综合交易过程中应收取的有关费用,经县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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