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惠济区财政局关于惠济区行政事业单位2016年度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6-08-16 20:00
  • 有效期至:详见内容
  • 面向区域:详见招标内容
  • 来源网站:河南省政府采购网
  • 发布机构:郑州市惠济区财政局
  • 浏览次数110
 

详细说明

惠财〔2016〕10号

郑州市惠济区财政局

关于惠济区行政事业单位2016年度

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区政府采购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方便采购人,决定对我区各行政事业单位2016年度计算机、办公设备、空调及办公家具实行协议供货制度,并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了协议供货单位。同时,为了更好的做好我区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规范招标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服务范围

1.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

区行政事业单位所需单批金额在30万元以内的商用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含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喷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碎纸机、扫描仪、数码照相机、摄像机、投影仪、网络设备、多功能一体机、空调和办公家具等,均可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直接向中标供应商进行采购,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以外的非中标品牌机型,同时,鼓励各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单批限量30万元以上的采购仍按现行的办法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2.网上竞价的范围

对于政府采购目录中公布的商用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含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喷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碎纸机、扫描仪、数码照相机、摄像机、投影仪、网络设备、多功能一体机、空调和办公家具等协议供货商品,型号单一、市场价格透明度比较高、供应商较多、采购规模在20台以上(包括20台)的,实行网上竞价。其余协议供货商品未采用网上竞价的仍按原办法采购,单批限量30万元以上的采购仍按现行的办法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二.服务期限和方式

1.期限

协议供货的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视情况可延长。

定点服务的有效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视情况可延长。(按照惠财【2015】3号执行)

2.服务方式

协议供货采购时,区行政事业单位应以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为基础,严格按照我区办公设备的配置标准(惠采购字【2009】15号)确定采购需求,凭批复后的《郑州市惠济区政府采购审批表》向中标供应商直接采购,不得向非协议供货商直接采购。

对于定点服务采购仍按惠财【2015】3号执行

三、采购合同

区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采购时,应与协议供货商和定点服务单位签订相应的合同。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分别由采购单位、供应商(或定点服务单位)、区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留存。区行政事业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付款方式

区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采购的,经区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并由相关领导签字确认后,由相关资金科室直接拨付给供应商(服务单位)。采用自筹资金采购的,各采购单位依据批复后的采购申请、合同、采购货物清单、采购单位验收单和供货单位开据的正式发票予以支付。

五、权益保护

区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单位的承诺对其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区行政事业单位也应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借助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拖欠货款,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出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不合理要求。当出现合同纠纷时,按合同约定方式处理。

六、违规处理

对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中出现的违规问题,区各采购单位有权向区采购办投诉。在服务执行过程中,对违规的区行政事业单位,区采购办及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擅自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以外非中标产品的,或者不通过公开招标擅自选择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以外的企业为其服务的,区财政将拒绝付款,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问题和法律责任,由采购单位自负。

附件:

1.郑州市惠济区2016年度计算机、办公设备、空调及办公家具协议供货合同

2.中标商品及协议供应商联系方式一览表

3.郑州市惠济区政府采购备案表(货物和服务类)

4.郑州市惠济区政府采购定点服务备案表

 

郑州市惠济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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