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管理,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现就要求在漯河市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通知如下:
一、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
二、具有漯河(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及其他相关证件。
三、具有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包括办公室、标准的开标室和评标室。
四、在漯河的从业人员达到5人(含5人)以上,具备政府采购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所有从业人员与漯河(分)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依法在漯河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已在漯河市备案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请严格按照此通知进行整改。今年10月下旬,我们将组织人员进行检查验收,达不到要求者,将取消其在漯河市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资格。
2016年9月12日